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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编辑: 发表日期:2019-07-27 16:13 浏览次数:49579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成绩管理,完善和规范学生成绩管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江财教务字201143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成绩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第二章  成绩管理职能

第四条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归属课程的成绩评定、录入、初级审核、报送和查询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成绩单的发送和查询工作。

第六条 学工处负责对成绩管理中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身份的认定;体育学院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的成绩加分初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成绩、学分真实性审核,以及课程成绩、学分替换初审。

第七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本科生成绩库的日常数据维护、数据改造与升级、数据备份与恢复,保证成绩库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成绩管理,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成绩分析、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课程组根据教学需要选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并在考试前一月内在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说明课程的考核方式,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至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方式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两种,以百分制为主,五级制为辅。

第十一条 百分制成绩为课程总评成绩,由成绩公式折算而成。一般情况下,成绩公式默认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如需调整成绩公式,任课教师经课程组同意后可以在考试前一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在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做出修改并提交教务处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为了保证课程成绩评定的公平性,在同一次考试中同一门课程只能用一个成绩公式,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比例应当符合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在计算总评分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以百分制的整数记录。

第十二条 五级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出勤等因素综合评定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录。五级制中“优秀”相当于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十三条 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的成绩库以百分制成绩存储,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存储时,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第十四条 国外高校普遍采用学分绩点评价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为便于校内成绩与国外成绩比较,为学生出国交流学习提供方便,确定本校的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学分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9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成绩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评定,必须录入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

第十六条 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未选的课程,任课教师不能评定该课程的成绩。学生未通过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选课,任课教师不能评定该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补考与缓考成绩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江财教务字201143号)执行。补考成绩为60分及以上的,以60分录入;补考成绩不到60分的,以实际补考分数录入。缓考成绩以实际缓考分数录入。

第十八条 毕业清考成绩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江财教务字201143号)执行。毕业清考成绩以实际考试分数录入。

第十九条 为贯彻国家民族政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成绩认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 “少数民族学生”指在西藏、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省区内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县、州、旗等辖地招收的非汉、满、回族学生。其少数民族身份的认定由学工处依据该生在高考报名表中填报的记载出具证明或该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 少数民族学生修读“大学语文”、“大学英语Ⅰ、Ⅱ、Ⅲ、Ⅳ”、“微积分Ⅰ、Ⅱ”、“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基础”、“微机操作”、“数据库应用”12门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依实际分数录入成绩表;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以原成绩乘以1.4的系数所得结果(超过60分的以60分计)录入成绩表。

(三) 来自新疆、西藏地区的少数民族(维、藏族等)学生的必修课(不含第二款所列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的课程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依实际分数录入成绩表;课程成绩低于60分的以原成绩乘以1.2的系数所得结果(超过60分的以60分计)录入成绩表。

第二十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港、澳、台学生的课程成绩认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 其港、澳、台身份的认定由学工处依据该生在高考报名表中填报的记载出具证明或该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 根据教育部文件《内地(祖国大陆)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教学20063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号),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

(三) 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的课程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依实际分数录入成绩表;课程成绩低于60分的以原成绩乘以1.2的系数所得结果(超过60分的以60分计)录入成绩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外国留学生(本科)的课程成绩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江财外事字20142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大类的学生,对其转换专业前的成绩认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 转专业大类前后课程名称与内容完全相同的必修课,认定为转专业大类后的必修课。

(二) 转专业大类前后必修课内容相近的,可以替换成转专业大类后的课程成绩。

(三) 转专业大类前后课程不一致的,认定为转专业大类后的通识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针对修读网络在线开放课程(MOOCs课程)(以下简称慕课)的学生,其成绩认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 由学校认定开设,并安排线下辅导老师的慕课课程,学校统一安排上课时间与地点,由线下辅导老师进行课程辅导。课程结束后,由线下辅导老师安排线下考试,并按百分制将成绩统一录入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

(二) 由学校认定开设,未安排线下辅导老师的慕课课程,采用网上自主学习。学校不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地点,学生根据自身时间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课程结束后,由网络平台提供方按百分制将学生学习成绩和过程评价统一提交至教务处,待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信息科统一录入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

(三) 学生自修学校认定范围外的慕课课程,并拟在课程通过后录入学校成绩库的,则须在开课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修读完成后,学生提供相关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信息管理科统一录入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针对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对其专科阶段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认定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122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赴国(境)外留学、实习、短期游学等方式增加国际求学经历。通过学校出国(境)交流项目赴外交流的学生课程成绩认定按照《本科生赴境外学习修读课程学分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江财教务字201222号)执行。非学校项目的学生课程成绩认定,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教务处同意后,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课程成绩认定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网球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1354号)执行。

第五章  成绩录入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录入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本校安排的实践类课程若安排了指导教师的,由指导教师负责录入学生成绩;未安排指导教师的,由课程所属学院的教学秘书负责录入学生成绩。在校外进行的实习、实践,如无本校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则由带队人员或负责该实习、实践的本校人员网上录入学生成绩。毕业论文(设计)若在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未将任务做到指导教师名下的,则由教学秘书负责录入成绩。

第二十八条 全部课程考核环节结束后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录入课程考核的各项子成绩(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各项录入子成绩应与成绩原始文本(如学生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保持一致。教学班的纸质成绩单一式叁份,由任课老师本人、所属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从考试之日起最多不超过两周),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信息管理科备案。

第六章 成绩复查与更正

第三十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有异议均可提出复查。学生的成绩复查申请受理单位为课程归属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查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学生提交申请后一周内课程所在学院应指定课程所在系主任等两名教师于对学生考试的试卷、作业等资料进行复查。课程成绩调整仅限于登分错误、累分错误和漏改试题三种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经复查,确需更改课程成绩的,任课教师需填写《成绩异动申请表》,说明成绩异动理由,并随附试卷复印件、异动后该教学班成绩总表一并提交给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一般成绩异动申请时间为成绩提交完成之日起至下学期开学第2周内;补考成绩异动申请时间为每学期补考后两周内,逾期不予处理。

第七章  成绩使用

第三十四条 成绩打印分为两种形式,分别为《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表》和《江西财经大学课程修读证明》。

第三十五条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表是学生在就业求职、考研升学、校内评审等情况下使用的课程成绩记录资料。其成绩记录方式为:

(一) 包含所修课程的全部合格成绩;

(二) 重修课程选用最高成绩,其修读学期为获得最高成绩的相应学期

第三十六条 江西财经大学课程修读证明是学生申请出国留学情况下使用的学生课程成绩记录资料。其成绩记录方式为:

(一) 包含所修课程的合格成绩;

(二) 重修课程选用最高成绩,其修读学期为获得最高成绩的相应学期

(三) 按一个学年45学分为标准,实得学分超出累计标准学分的,可以申请放弃超出的通选课程学分;

(四) 若学生申请放弃部分通选课程,将不再出具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证明。

第三十七条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是学生在就业求职、考研升学、校内评审中使用的成绩证明材料,同时作为班级排名、专业排名、年级排名的计算依据,由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表中提供的课程折算而成。其计算方法为:

 

第三十八条 原始加权平均成绩

原始加权平均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试(考核)的原始记录折算而成,包含的成绩有:

(一) 包含所修课程的全部成绩(含不及格成绩);

(二) 重修课程重复记录成绩。

原始加权平均成绩作为转专业大类和专业分流的计算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第三十九条 毕业加权平均成绩

毕业加权平均成绩是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依据,由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表中提供的课程折算而成。其计算方法为:

毕业加权平均成绩=“3+7+X”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0%+除实践类外的非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0%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出具任何形式的成绩单和成绩证明都直接从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打印。成绩单应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信息科,或在江西财经大学本科生成绩自助打印机上按照指定格式打印,并加盖“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方可有效。学生自行打印的成绩单和成绩证明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成绩存档文档,或教务处出具的加盖“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的成绩单为有效成绩单。

第八章 成绩保存

第四十二条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表的纸质文本在学生毕业后存入学校档案馆和学生个人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和删减。

第四十三条 学生成绩的电子档案存放在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包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试(考核)的原始电子数据,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代为保管,任何人不得更改和删减。

第四十四条 所有的成绩变更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都应自动记录日志,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记录,日志不可更改,并每月进行归档。学期结束时将归档日志文档提交教务处信息科备案。

第四十五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成绩管理的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电子成绩数据每日备份和异地备份,以确保成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成绩数据的异地备份,以便与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的成绩数据进行交叉核查。

第九章  成绩管理纪律

第四十七条 任课老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必须将所授课程成绩上传至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中,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将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或确有疏忽经核实后不予更改的任课教师;或在学生成绩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参与伪造学生成绩的教职工,将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043号)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访问成绩数据库,不得随意更改已记载入库的成绩,一经发现将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043号)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成绩单由本科学分制教务系统根据任课教师录入的各项成绩自动生成。学生不得篡改、伪造成绩单,一经发现,依据《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关于对部分省区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成绩实行特殊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财教务字200028号)废止。

第五十二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关于对我校港、澳、台学生成绩认定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实行特殊管理的通知》(江财教务字200787号)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